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 >

其他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院批复
热点资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
点击排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 关于废止《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三菱商社支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 1992年9月7日法工委复字(92)11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2〕国土〔法〕字第8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
1992年9月7日法工委复字(92)11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2〕国土〔法〕字第8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对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可以区别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农村居民或者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分别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人大常委会  法制  委员会  全国  工作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