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新归侨工资改革和退休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劳动人事部关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新归侨 工资改革和退休问题的意见 劳人薪(1986)38号1986年4月9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86)侨政字第007号文收悉。对于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回国定居的归侨如何参加工资改革和解决退休问题,经
劳动人事部关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新归侨
工资改革和退休问题的意见 劳人薪(1986)38号1986年4月9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86)侨政字第007号文收悉。对于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回国定居的归侨如何参加工资改革和解决退休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资改革问题。在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在国外有工作的,除用现行工资额按照规定就近套级外,工人本人现行工资额在87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及其以下,干部本人现行工资额在112元及其以下,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可以高套一级。 (二)退休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现行退休规定办理。对于回国不到十年已达到退休年龄还能工作的可给予照顾,待工龄满十年后再退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则上按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做退职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特殊问题,予以适当解决。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