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企业工资改革中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相应提高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企业工资改革中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相应提高问题的复函 劳人险(1986)24号1986年7月8日 山西省劳动局: 你局(86)晋劳险便字第323号来函收悉,所询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原工资标准低于33元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企业工资改革中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相应提高问题的复函 劳人险(1986)24号1986年7月8日
山西省劳动局: 你局(86)晋劳险便字第323号来函收悉,所询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原工资标准低于33元的,提高到33元后,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相应提高的问题,我们意见,可以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后如何计发离休、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5〕9号)的规定办理。即:“企业单位和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劳人薪〔1985〕20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即,其计算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可以在增加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二点七五的原则下,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