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给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人发〔1997〕106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其现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中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过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审批。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经批准后,呈报单位、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略) 附件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1997年11月10日 附件二: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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