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按照法律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l)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经夫妻双方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发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差额。(年平均值是指将发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5)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6)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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