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生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送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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