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风险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进行劳动仲裁对任何一方都存在风险,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风险: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仲裁请求不全的风险。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全面考虑争议事实、法律法规和证据,最大限度的提出合法的请求事项;法院对仲裁时未申请的事项,有可能不会受理。 3、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4、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5、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6、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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