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程序 > 行政诉讼 > |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商事仲裁 ·执行程序 |
|
|
新石律师事务所信箱:125276021@qq.com 电话:189-9973-3322 技术:138-9951-7755 ICP备案号: 新ICP备19000171号新公网安备号:659101020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