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制作笔录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