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程序 > 行政诉讼 > |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商事仲裁 ·执行程序 |
|
|
新石律师事务所信箱:125276021@qq.com 电话:189-9973-3322 技术:138-9951-7755 ICP备案号: 新ICP备19000171号新公网安备号:659101020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