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的情形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一)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无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五)委托代理申请复议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六)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七)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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