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 (六)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和调解结果; (七)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八)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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