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系被害人赵**的母亲),女,汉族,1962年4月*日生,菜农,住新疆石河子市42小区*栋*号,电话:18999733322
附带民事原告人赵**(系被害人赵**的父亲),男,汉族,1962年4月*日生,菜农,住42小区*栋*号,电话:18999733322
附带民事被告人李**,男,汉族,1991年3月*日生,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追究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损失元。(包括:1、丧葬费:24834元;2、死亡赔偿金:551160元;3、误工费:6123;4、交通费:500元;5、被抚养人生活费:)
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28日17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到二附带民事原告人家附近等候,趁二附带民事原告人儿子出门未关房门之际进入家中,在房屋内与二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女儿赵**发生争执,后将赵**杀害。现二附带民事原告人作为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附带民事被告人李**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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