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四)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五)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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