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出厂前卫生质量检查办法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至一百种,抽查二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十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三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五十种。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出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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