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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