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时动用资金的顺序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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