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 >

其他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院批复
热点资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
点击排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 关于废止《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三菱商社支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9日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9日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执行。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办理。
   三、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55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组织部  中共中央  人事部  关于  劳动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