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 新疆塔城地区劳动人事处八月三十一日来电询问:出席一九八三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先进科技工作者会议的干部退休时,可否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提高退休费5%至15%?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意见:上述会议是由国家民委、中国科协、劳动人事部联合召开的,属于一般性的表彰会议。干部退休后不能以此作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提高其退休待遇标准。请即转告塔城地区劳动人事处。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 > |
其他·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院批复 |
|
|
新石律师事务所信箱:125276021@qq.com 电话:189-9973-3322 技术:138-9951-7755 ICP备案号: 新ICP备19000171号新公网安备号:659101020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