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09]90号)和《中共石河子市委、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河子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发[2009]23号)精神,设立石河子市水利局,挂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市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水利建设项目,指导全市水利系统新技术推广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国家、省下达我市和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江河湖泊流域排污口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库和跨县(市)区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石河子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约用水制度,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主管全市河道、水库、湖泊、蓄洪区、滞洪区水利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市内江河湖库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协调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村人畜饮水状况监测,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乡镇供水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和实施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组织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组织全市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十四)开展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国家、省有关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承担全市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有关对外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涉及市内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渔政和船检港监工作,对全市水产养殖、渔业生产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闻发布及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规划计划与财务科。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及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市管和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市水利部门预算;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有关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业务统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三)政策法规科。 推进全市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四)水资源科(石河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组织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水库堤防科。 承担全市水库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大坝安全鉴定和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并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主要河流、湖泊及堤防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河道堤防行业管理。 (六)水土保持科。 承担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农水农电科。 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指导农村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灌区、泵站、机井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组织水能资源规划编制,组织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程建设实施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镇供水工作。 (九)防洪调度科。 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以及突发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理;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城市防洪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洪水水情、农田墒情监测和全市水旱灾情发布;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科学抗旱,减少灾害影响。 (十)通讯与信息化科。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通讯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指导、组织全市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建设科(安全监督科)。 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指导、组织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组织开展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十二)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协调;负责汉江石河子段水能资源梯级开发的前期和申报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审核上报、建设管理;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相关的水利项目投资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维护管理;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好汉江石河子段水利综合经济开发工作。 (十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党外副局长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暂保留市水利局随人员划转事业编制19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原核定市水利局机关5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分工。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境内通航河流航道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区涉水事务的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城区河流河道堤防、地下水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区建成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 (四)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市卫生局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五)市水产局由市农业委员会管理调整为市水利局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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