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09]90号)和《中共石河子市委、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河子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发[2009]23号)精神,设置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职责; (二)增加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统一规划市政府令的制定工作,拟订市政府令的年度制定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组织起草或审查修改市直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清理工作;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和解释工作,指导全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办国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发给市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并受市政府委托提出、上报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检查、指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建立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承办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以及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承办由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的应诉工作,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九)承办以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协调全市行政赔偿工作。 (十)负责市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负责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全市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进行政府法制工作经验交流,做好政府法制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3个内设科室: (一)法制一科(法律事务科) 负责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口联系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协调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争议;承办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承办国家、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就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办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会务、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编制市政府令的年度制定计划、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研究与经验交流和各科的业务协调工作;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后勤保障、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接待等工作;承办市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负责市政府对外签署的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市政府提供民商事方面的法律服务;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全市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法制二科 检查、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建立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承办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工作;办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基础性工作;推行、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负责监督、指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审查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研究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和矛盾;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清理工作;办理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信访和网上诉求事项以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三)行政复议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承办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省政府审理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或组织办理起诉市政府的行政应诉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办理行政赔偿事项;指导全市的仲裁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原核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机关1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五、其他事项 石河子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石河子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法进行仲裁。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县级)、副秘书长1名。原定编制和经费渠道不变。秘书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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