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的措施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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