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的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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