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 |
![]()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 > |
劳动合同·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 ·工伤事故 ·社会保险 ·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 |
![]() |
|
![]() |
|
新石律师事务所信箱:125276021@qq.com 电话:189-9973-3322 技术:138-9951-7755 ICP备案号: 新ICP备1900017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