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履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不得将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