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收养法篇一
1、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之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之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之规定,夫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和送养夫妻双方必须双方共同进行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和收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之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6、收养子女可以收养多少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承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8、收养的效力? 答:收养的效力有: ①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③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也可以保留原姓。 9、什么情形下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本人同意; 10、什么情形下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答: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有: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③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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