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四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四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四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提供者的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如何索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0、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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