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 (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 (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 (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 (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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