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视居住的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限制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但不得拘禁; (二)监视被告人的行动,防止其逃跑、自杀、隐匿、毁弃罪证或者串供等情况发生; (三)发现被告人有逃避侦查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执行监视居住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执行,并由单位负责人和执行人在《执行监视居住委托书》上签名,加盖公章。(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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