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接受举报后应当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知识 > 刑事法律知识 > |
刑事法律知识·法学理论 ·宪法 ·民商法律知识 ·行政法律知识 |
|
|
新石律师事务所信箱:125276021@qq.com 电话:189-9973-3322 技术:138-9951-7755 ICP备案号: 新ICP备19000171号新公网安备号:659101020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