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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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著作权 ·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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