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确定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证明力的证据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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