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终止评审的情形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 (一) 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 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 (四) 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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