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驳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情形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 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 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 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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