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劳动合同法篇三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法律知识问答劳动合同法篇三 1、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 ①高级管理人员; ②高级技术人员; ③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 答: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法律知识问答劳动合同法篇三
1、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 ①高级管理人员; ②高级技术人员; ③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 答: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5、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否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怎么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7、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8、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怎么样变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9、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不预告就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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