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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