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94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市营业税纳税人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范围 全市从事饮食、娱乐、金融、邮政业的企业;服务业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娱乐业和服务业中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收款机购置 全市税控收款机机具选型及相关服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9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各主管地税机关对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分别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限期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选购税控机具,税控机具售后服务商负责安装调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重新进行票种核定及相关确认,进行注册登记等。 三、优惠政策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的税控机具和CA认证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9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视情形分期在应缴税款中抵扣。 四、组织领导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机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要建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统一部署和指导推广应用工作,研究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充分理解和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税控收款机的操作技术。
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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