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推动我市农村市场化进程,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的指导意见》(鄂工商市[2010]45号)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是培育多元化、成熟的、富有活力的市场主体队伍,增强农业综合效益和整体竞争力,不断优化农村经营组织形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是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是新形势下开展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效抓手;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级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联动、协调有力、农民主体、促进发展的“七有”工作格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市场主体工程的实施,努力开创我市“三农”工作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实施石河子市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畅通准入、做大总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助弱扶强、增强能量”的思路,以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为载体,积极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石河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施石河子市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目标是:用三年时间,使全市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实现“七有”,即: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订单农业项目、有食品安全示范店、有农村消费维权站、有农产品经纪人、有农资规范经营店。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和引导当地农民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结合本辖区产业优势,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发展。二是全力做好登记注册工作。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对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对手续齐全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不能当场核发营业执照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和表格上网公开,方便申请人可以从网上获取登记信息、下载登记表格、申报登记材料,实施网上办理。三是对合作社有特殊需要的,实行点名预约、延时服务、送照上门等制度,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四是组织聘请相关专家,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知识,针对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指导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运作,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量,增强其发展后劲。五是对辖区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要确定联络员,了解合作社发展情况和需要,从市场准入、内部制度、法律宣传等方面提供全方位跟踪服务。
(二)有农产品注册商标。一是加大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品牌兴业,商标富农”意识。利用面向广大农民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采取走村、入户面对面宣传方式,提高广大农户、涉农企业的商标意识。二是实行分类指导,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申请、运用和培育“农”字号商标。深入协会、企业、农户开展农产品商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涉农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工作,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农产品商标申请、运用和培育联系点。将实施“商标富农”战略与“商标三兴工程”相结合,推行“三书一卡”商标注册提示制度。对申请、运用和培育“农”字号商标的农村市场主体进行全程服务。三是充分发掘优势农业资源和特色农产品,重点发展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按照“商标三兴工程”的要求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确定地理标志商标发展联系点,加强服务与指导,重点培育“宜城大米”、“襄阳大头菜”、“保康茶叶”、“卧龙山药”、“谷城绿茶”、“枣阳黄牛”、老河口“甫州梨”、“宜城板鸭”等农产品商标申请地理标志。四是大力培育高知名度“涉农”商标。按照“商标三兴工程”的要求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发展联系点,重点培育“万宝”、“梅园”、“久哥”、“襄大”、“梨花湖”等农产品商标争创驰名商标。
(三)有订单农业项目。一是落实订单合同帮扶人员、机构。建立合同指导服务站,做到“三到位一规范”,全面履行“合同四进农村”的四项职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设立合同指导服务点。二是加大订单合同宣传引导力度。每年开展1-2次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组织辖区涉农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经纪人、农户及乡(镇)村干部参加《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大力宣传订单农业,引导涉农企业与农户自觉地接受和发展订单农业。三是加大合同咨询调解和合同指导服务力度。完善合同帮农联系点制度,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签约指导服务,帮助企业与农户在订单中明确制订防范条款,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大合同打诈维权力度。加大咨询服务和投诉受理处理力度,对辖区企业、农户的申诉举报,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假必打,真心实意地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四)有食品安全示范店。一是通过食品经营店自愿申报、审查资格、组织创建、检查验收等步骤确定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资格。二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信誉度高的大型食品企业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统一配送商品,确保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质量安全。三是大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个“示范店”。加强对“示范店”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示范店”食品安全。加强宣传,提高“示范店”的知名度,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村群众安全消费,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确保2010年底80%的千人行政村建立12315申诉举报点,40%的千人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并有效开展工作;2011年底90%的千人行政村建立12315申诉举报点,7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2012年9月底100%千人行政村建立12315申诉举报点和“食品安全示范店”。
(五)有农村消费维权站。一是加大农村12315申诉举报点建设投入力度。选择有责任心和有影响力的农村维权自愿者负责农村申诉举报点日常工作,做到“四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制度。二是每年开展一次农村12315申诉举报点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大力推进农村“一会一站”规范化建设,各分会要达到“五有”:(有统一的醒目标志、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工作人员、有规范的工作制度、有详实的投诉记录)。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共四级申诉举报的农村消费维权网络,方便农村消费者就近解决消费纠纷;积极开展农村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活动,提升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六)有农产品经纪人。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经纪人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提高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力,积极培育和规范农村经纪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二是在各工商办事大厅设置“农村经纪人办照绿色通道”,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农村经纪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当场发照。三是加强对农村经纪人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村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四是对已经登记和备案的农村经纪人,建立帮扶联系点制度,定期上门了解其经营状况,在法律咨询、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有农资规范经营店。一是通过农资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工商所审核,依据“七条标准”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合格者授予“农资经营示范店”称号并挂牌经营。(“七条标准”:1、证照齐全;2、商品质量合格;3、明码标价;4、不得进行虚假农资广告宣传;5、积极热忱为农民使用农资提供相关服务;6、种子经营户必须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留存备案公示制度;7、“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建立要规范)。二是规范经营,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悬挂营业执照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统一张贴有关管理制度,统一公开商品质量经营承诺书,统一设置有投诉举报电话的工商信息提示牌。三是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农资商品市场监管,维护农村生产消费安全,支持和引导农资龙头企业在各个行政村设立农资连锁店,加强农资连锁店信用监管,加强农资连锁店农资商品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农资损害农民利益。
四、明确工作思路,分步组织实施
全市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的整体思路是:一年打基础,二年迈大步,三年全面达标。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0年5月)。2010年5月底以前,工商部门在调查摸底,了解掌握辖区行政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三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底)。分三步走:
1、宣传发动(2010年6月1日至30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加大与地方党委、政府和1000人以上行政村的联系,宣传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重要性的认识。
2、先行试点(2010年7月1日至12月底)。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的方法,全面抓好落实。市工商局在老河口市仙人渡镇1000人以上行政村开展“七有”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等不靠,迅速确定1—2个1000人以上行政村作为试点,积极展开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适当的时候对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检查督办,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并对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3、全面推行(2011年1月1日2012年9月底)。各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建设,确保三年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2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分三步走:
1、各地自查。各地要在2012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市工商局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检查。市工商局将在2012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组织专班完成对各地的检查验收,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3、迎检验收。省工商局“七有”工程领导小组将在2012年11月初至11月底组织专班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是工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的具体措施。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市工商局成立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领导小组,由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场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试点示范村”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一批市场经济意识强、市场主体基础好、交通相对便利的乡镇先行试点,在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全面铺开。二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要把网格化坐标式市场巡查工作中的网格责任人与联络员统一起来,每个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明确一名市场巡查干部为联络员实行驻点帮扶。各联络员要与所联络服务的行政村做好经常性的联络工作。每季度主动上门联络不少于一次,重要事项随时联络。在开展联络服务工作中,联络员要了解各行政村在实施“七有”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行政村解决相关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周到、高效的服务。三是建立督办评价制度。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的范畴,实行“基层干部对口领办、工作专班全程促办、班子成员包片督办”,通过调查走访、跟踪督办、座谈汇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通报。
(三)严守工作纪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商“禁令”,不得以联络帮扶的名义办私事、接受吃请,不给乡镇和行政村增加负担。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联络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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